發生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分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如果雙方當事人均有違章行為共同導致交通事故的,一方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較大的,承擔主要責任,但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較小的,是引發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擔次要責任。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交通事故后不一定有責任認定書,有時因為無法判斷責任只會出證明。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七條
一審法院根據甲債權人申請查封凍結債權人資產,上級法院可否根椐乙債權人申請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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