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假離婚是真的辦理了離婚手續還是只是當事人對外宣傳離婚。如果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要求婚姻登記機關處理假離婚問題時,婚姻登記機關會對當事人給予嚴肅的批評,并向當事人所在單位和基層組織反映情況,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直接給予行政處罰。如果沒有辦理離婚手續,那就沒有什么法律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假離婚包括通謀離婚和欺詐離婚。
1、通謀離婚
婚姻當事人雙方為了共同的各自的目的,串通暫時離婚,等目的達到后再復婚的離婚行為就是通謀離婚,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雙方當事人并無離婚的真實意思,不符合協議離婚的實質條件。
(2)雙方當事人以離婚為手段,以達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如為了逃避計劃生育而多生子女;為了逃避債務;為了兩邊享受分房或購房的國家優惠政策;為了子女辦理農轉非戶口等等。
(3)雙方均有惡意串通離婚的故意,共同采取欺詐或者隱匿事實真相的方法,欺騙婚姻登記機關以違反獲取離婚登記。
(4)通謀離婚一般具有暫時性,待預期目的達到后,雙方通常按約定復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虛作假成真,離婚后置原先的約定不顧,不愿復婚或者與他人再婚,從而容易引起糾紛發生。
2、欺詐離婚
一方當事人為了達到離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詐手段向對方許諾先離婚后再復婚,以騙取對方同意暫時離婚的行為就是欺詐離婚,其具有以下特征:
(1)這種離婚是欺詐方的真實意思,而受欺詐一方并不離婚的真實意思。另一方同意離婚是基于對方采取偽造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所致。如果知道真相,不會作出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
(2)欺詐方的目的在于騙取對方同意離婚,以達到真正離婚的目的,因而并無復婚的意思,而受欺詐方卻期待目的達到后即行復婚。
(3)受欺詐方既是受害人,又與欺詐方共同欺詐婚姻登記機關。
虛假離婚雖然履行了離婚的程序,但欠缺離婚的條件。因此,對于虛假離婚的效力應當區分以下兩種情形:
(1)虛假離婚當事人均未與第三人結婚的,其離婚可以被宣告無效。
辦理虛假離婚登記,騙取離婚證的,經當事人申請,應當由辦理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宣布其離婚無效,并收回離婚證。虛假離婚當事人系在人民法院騙取離婚調解書的,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由法院裁定撤銷原離婚調解書。
值得注意的是,虛假離婚屬于宣告無效而非當然無效,只有經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宣告離婚無效并收回離婚證、離婚調解書,始為自離婚之日起無效,婚姻關系視為未解除。未經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宣告無效的,仍應認為虛假離婚發生離婚的法律效力。
具有以上特征的可以認定為假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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