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購房時,一方婚前父母出錢買房,如果是在全額付款的情況下,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那么,這個房產就屬于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此房產。如果婚前購房,父母只出了首付款,剩余的房款是婚后夫妻雙方共同按揭償還的,離婚時會將房子歸產權登記人名下,對于婚內共同償還的房貸及房子增值部分,由得到房子的一方按比例償還給未得到房子的一方。
離婚時按揭購買的房產如何分割是離婚案件常見的問題,一般按一下情況分別處理:
1、夫妻婚后共同買房并還按揭款
夫妻二人的銀行貸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兩人對此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債務的轉移必須經過債權人的同意。夫妻離婚時就按揭房進行處理時貸款銀行如果考慮自身利益而不同意一方退出貸款合同,那么在對銀行的債務上,雙方都不能免除自己的還貸義務。但因為雙方已經離婚,如果要求雙方在今后長達幾十年的時間里共同承擔還貸義務,現實中不便于執行。
要想解決問題,雙方可以簽訂一份協議,明確約定房子歸一方所有,由該方承擔還款義務并返還對方所支付的購房款及利息,同時約定在還清貸款可以過戶時,對方應當予以配合,還應約定雙方的違約責任。但該約定不能對抗銀行,一旦約定的還款方不能還貸,另外一方仍需對銀行承擔還貸義務,但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2、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共同還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釋規定:如果是在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夫妻雙方的除外。如果一方父母以自己孩子的名義購買房屋的行為是一種贈與行為。因房產證在婚前便已辦理,因此應認定是兒子的婚前財產。但房屋其余貸款是兒子夫婦婚后共同償還的,則婚后二人所償還的貸款,應認定為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有關司法解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所以,房子在婚后增值的部分,同樣應視為二人的婚后共同財產。
3、甲乙雙方在婚前共同出資購買按揭房,但房子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雖然甲方出資,但該房登記在乙方名下,則但該房屋仍應為乙方個人財產。因為乙方的購房行為,純屬乙方婚前的個人行為。同樣,按揭貸款也為乙方個人債務。盡管婚后甲方參與清償銀行貸款,但這并不會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乙方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也為乙方個人債務。但對于首付款中屬甲方的出資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甲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按揭房產是婚前個人房產嗎?這要看按揭房屋是否符合婚前個人財產的條件。夫妻離婚時對于房屋的分割問題是很容易發生糾紛的,尤其是對于夫妻共同還貸的按揭房屋,雙方都會想爭得房屋的所有權。
我們知道,未取得房產證的無法辦理過戶。因此,離婚按揭房取得房產證的,過戶首先需要辦理離婚房產析產,離婚房產析產是離婚房產過戶免征契稅的證明。如果不是因為離婚分得的房產,在房產過戶時就需要繳納契稅。辦理完離婚房產析產手續后,就可以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離婚房產過戶手續,具體的過戶流程有:
(1)、協議離婚,簽訂離婚協議書的到公證處辦理析產公證,如有離婚判決書的話無需辦理公證;
(2)、到交易中心辦理轉繪;
(3)、到房管局辦理免征契稅申請;
(4)、辦理析產登記手續并繳交50元登記費;
(5)、取證。
對于具體的操作還不是很清楚的,那只能選擇去房管部門咨詢。
法律依據:
《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并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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