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也稱定式合同、標準合同、附從合同。在我國有的學者稱之為標準合同,有的則稱之為附從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其稱之為格式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條款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反映出來的,則稱之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條款!逗贤ā返39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訂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也有學者定義為“一方當事人或者政府部門、社會團體預先擬訂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條款”。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針對格式合同的規定,格式合同的無效條款包括:1、具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明確禁止的事項,或者違反了公序良俗的事項;2、具有欺詐或者脅迫的情形,同時損害了國家利益的;3、提供格式條款的合同當事人不公平的免除自己的義務,或者加重了對方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 格式合同條款的無效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格式合同的法律規定有:1、規定在《合同法》中,要求格式合同提供方要提醒對方注意格式條款,不得免除自己或加重他人的責任,這樣的格式條款是無效的。對格式條款內容出現爭議時,按照常規理解來進行解釋;2、規定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商家不得以格式合同對消費者作出不合理的規定,加重消費者的責任。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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