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將兒媳錘殺,還是當著年僅三歲孫女小翎(化名)的面!吳某某今年51歲,他把27歲的兒媳婦陳某殺害了,手段殘忍,因為家庭瑣事。
昨日上午,合肥市中院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吳某某堅稱兒媳婦沒有死。昔日親家現在成為仇人,死者父母請求法院判處吳某某死刑。
三歲幼童目睹爺爺錘殺媽媽
陳某住在肥東縣撮鎮鎮,不和公婆住在一起,但與公公吳某某關系不融洽。
去年底十一月二十九日清晨,吳某某趕到兒媳家,準備接三歲孫女上學。但是,吳某某一見到陳某,就想要殺她。他用一把羊角錘擊打陳某頭部,還用手掐捂陳某的頸部口鼻部,讓陳某死亡。
這一幕可把三歲的小翎嚇壞了,“爺爺用錘子打媽媽的臉。 ”
殺人者庭上說物證是辦案人員搞的
悲劇發生后,吳某某將門窗反鎖,并一直南側臥室走動,念念叨叨的。這時,小翎在北側房間的床上哇哇大哭。
昨天上午,合肥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當吳某某進入法庭時,死者的父母哭著大罵。
檢方指控吳某某殺害陳某。然而,在接受審訊時,吳某某說了一句驚人的話,“陳某沒有死”。公訴人出示物證等證據時,吳某某說,“這些都是辦案人員帶來的”。記者注意到,在整個庭審過程中,吳某某的身體都在顫抖。據合肥市精神病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吳某某患有反復發作的抑郁癥,犯罪時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死者父母參加庭審差點都湊不齊路費
公訴人在量刑建議時表示,鑒于吳某某具有主動投案、患病的情形,可判死刑或無期徒刑。辯護人請求法院從輕或減輕處罰。死者父母請求法庭判處吳某某死刑,或者限制其減刑。
這個家庭悲劇使雙方家庭的幸福都化為烏有。庭審中,死者父母的陳述更加令人揪心。
陳某老家在固鎮縣,家里很窮。陳某的父母提供證據,證明兩人是當地的低保戶。這場慘案之后,老兩口往來兩地,讓原本就貧窮的家庭又重擔。她們對法官說,這次來合肥參加庭審,車票都差點買不起。
訴訟中,兩人共提起附帶民事賠償89萬元。
由于案件的復雜性,法庭將擇期宣判。
犯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抑郁癥,一般情況下這樣的人并沒有喪失認知能力,責任能力,他在做出殺人的行為時是清楚明白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當然,如果鑒定確實是抑郁,可以作為量刑的依據,但不影響對他故意殺人的定罪。
1、犯故意殺人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屬于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如出于圖財、奸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殺人;民憤極大如犯罪人惡貫滿盈,群眾強烈要求處死的故意殺人;等等。
2、犯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
(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于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
(3)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4)受囑托殺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請求、自愿而幫助其自殺;
(5)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
(6)生母溺嬰,即出于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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