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退伙,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書面協議處理;書面協議未約定的,原則上應予準許。但因其退伙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考慮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等情況,確定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钡囊幎ㄟM行處理。
在當事人提出撤資時,應該依據該規定第五十一條“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钡囊幎ㄟM行清算處理。
1、是可以的,可以向管轄地人民法院起訴;
2、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擔保責任或合伙債務產生的追償權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擔保合同、合伙協議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3、根據《擔保法》第1條的規定,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理論上將保證人的這種權利稱之為保證人追償權,《擔保法》的這一規定是明確賦予保證人的;
4、《合伙企業法》第40條規定: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根據法律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兩部法律都規定了合伙人內部的追償權。
1、中途撤資,按照合伙協議規定的退伙條款處理。如果合伙協議約定不明確或者沒有約定,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不能退伙。非要強行退伙不可的,撤資的合伙人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其他合伙人的一切損失(含已經投資的損失和預期的收益)。對于中途撤資的,是不能要求分紅的,可以要求企業退還自己的財產份額。
2、合伙人退出合伙,喪失合伙人地位的行為稱為退伙。合伙人人伙自愿,退伙亦應自由。合伙人可聲明退伙,若合同未定有存續期間的,合伙人聲明退伙應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并不得在有損合伙事務的時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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