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人是指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追償權可以實現,債務人必須要提供擔保。為了防止債務人在履行清償義務時,出現下落不明或者無法履行清償義務的情況,在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不能得到有效追償的,然后設立一名反擔保人,用來保證保證人追償權的有效行使。
反擔保與擔保的區別主要為:
1、被擔保的債權不同。擔保所擔保的是主債權;反擔保所擔保的是擔保人的追償權,即附延緩條件的未來債權。
2.當事人不同。在擔保中,當事人雙方為主債權的債權人和主債務人或第三人,擔保權人為主債權人:而反擔保中的擔保權人不能是主債權的債權人,也不能是主債務人,而是擔保中的擔保人,反擔保人可以是主債務人或第三人,但一般為主債務人。
3、擔保人的責任性質不同。擔保與主債權為主從關系,擔保人須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承擔擔保責任:反擔保從屬于擔保而不從屬于債權,只有在主債務人不向擔保人履行償還義務時,才發生反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4.適用的范圍不同。擔保既有法定形式又有約定形式,且擔保的方式多種多樣,適用范圍較廣;反擔保只能是約定的擔保,并不是存在于所有的擔保之中。
《擔保法》第四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一般以反擔保合同約定的期限為準。沒有約定的,從產生擔保責任開始時計算,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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