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產品責任的舉證責任的分配是:
1、受害人的舉證責任
受害人舉證的事項包括受到的傷害、產品缺陷存在、使用了缺陷產品、傷害是使用缺陷產品造成的、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等。
2、生產者的舉證責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證據規則的規定產品責任糾紛生產者應當對免責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產品責任是無過錯責任,但不是絕對責任。生產者的責任是否免除還要看其他法律的規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生產者不承擔產品責任的情形主要有:
(1)生產者能夠證明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2)生產者能夠證明將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上不存在的;
(3)生產者能夠證明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3、銷售者的免責舉證責任
銷售者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因此,其只要舉證產品缺陷是:
(1)產品自身存在的,而非其過錯造成的;
(2)產品的生產者是誰是明確的,銷售者的免責舉證就可以完成。
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因生產、銷售缺陷產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財產損失的危險而應承擔的賠償損失、消除危險、停止侵害等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評斷產品缺陷是否為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尚不能發現的,應當以當時整個社會所具有的科學技術水平來認定,而不能以產品生產者自身所掌握的科學技術水平來認定。
具有以下情形的,生產者免予承擔賠償責任:
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領域。生產者生產的產品,如果尚處于制造、裝配、包裝等階段,尚未投入流通的,即使該產品存在缺陷,給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生產者也不承擔產品責任。如果產品給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行為符合產品責任以外的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的,產品的生產者雖不承擔產品責任,但仍然要依侵權行為法的規定承擔侵權責任。未將產品投入流通是產品的生產者免予承擔產品責任的抗辯事由。將產品投入流通包括銷售、出租、贈與產品或在產品上設定抵押、質押等形式。
2、在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產品責任是因產品存在缺陷導致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民事責任,如果在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并不存在,說明產品缺陷的產生完全與產品的生產者無關,根據民法自己責任的精神,生產者自然不應當為他人的行為負責,因此生產者應當免責。
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是就整個社會現有的科學技術水平而論的,而不僅僅指生產者的技術水平,如果僅僅因為生產者技術落后導致產品存在缺陷,即使生產者發現不了缺陷的存在,生產者也不能免除責任!爱a品投入流通時”是一個重要的時間點,如果這時的科學技術水平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而在產品投入流通后科學技術發展了,產品的缺陷由此被發現,生產者也不承擔已經投入流通的產品導致的產品責任。但在產品投入流通后才認識到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有義務采取必要措施,盡量防止產品繼續流通而給消費者或第三人造成損失;否則,生產者能采取防止措施而不采取的,生產者即有過錯,可能要依侵權行為法的一般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在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存在故意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也應當免除責任。在舉證責任的承擔上,產品責任的免責事由,由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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