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兩種含義:
(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
(2)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當法定的條件具備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已經擁有的事實上的財產權利,即已經屬于繼承人并給他帶來實際財產利益的繼承權。這種繼承權同繼承人的主觀意志相聯系,不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還可以放棄,是具有現實性、財產權的繼承權。繼承權的實現以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開始!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看情況。作為喪偶兒媳、喪偶女婿,若想獲得繼承權,必須滿足“對公、婆、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這個前提條件。
兒媳和女婿不是公婆或岳父母的法定繼承人,一般不享有繼承權,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而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具有繼承權。并且,不管他們是否再婚,其子女可以代位繼承。
法定繼承人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的原則的一種繼承方式。
第一順序繼承人有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祖父、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民法典》繼承新規具體如下:
1、新增喪失繼承權的兩種情形
【新增法條】第1125條第1款第4、5項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4)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新增)
(5)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新增)
2、增加規定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
【新增法條】第1125條第2款 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3、擴大代位繼承的范圍
【新增法條】第1128條第2款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新增)
4、增加了打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
【新增法條】
第1136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1137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刪除了現行繼承法關于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
【刪除法條】
《繼承法》第20條第3款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6、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
【新增法條】
第1145條 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1146條 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第1147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
(2)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4)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5)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6)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第1148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1149條 遺產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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