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第十七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1、起算時間:一般都按購房合同所明確的入伙日期。
2、截止時間:
(1)一般來說,賣方需領取《竣工驗收證書》后才能交付房屋。但是因國家相關法律制度已調整,因而以竣工驗收書時間為標準的計算方法與實際有一定誤差。
(2)根據建 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符合交付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實踐中一般是在主體工程竣工,通過工程質量驗 收(由開發商自行組織驗收)及消防驗收后,就視為具備了交付條件;如有電梯、燃氣管道的還同時有電梯準用證和燃氣管道工程驗收證書,在此條件下則以賣方發 出的入伙通知書的時間為準。
1、保留相關證據材料
當發生延期交房的情況時,購房者一方面應當收集開發商延期交房的相關證據,另一方面也應當保留有關延期交房造成的額外損失的證據。購房者需要收集和保留購房認購書、購房合同、開發商書面通知、銷售廣告、等相關的房屋材料,以備在維權需要時多用。
2、與開發商協商解決
購房者(或委托律師)應與開發商當面交涉,將有關的事實依據直接向開發商提出,并提出和解的要求。如果購房者與開發商能達成一致,這是比較快捷,經濟的解決方法。雙方應該以局面形式確認和解內容,以免一方事后反悔。
3、可申請退房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也就是說,在未能按期交付房子的情況下,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仍然未履行合同義務,那么購房者可以依法解除購房合同,并要求開發商進行賠償。購房者如欲解除合同,應該先進行催告。經過催告后過三個月,開發商仍然沒有交房的,購房者取得合同解除權。購房者合同解除的有效期是從催告日起第三個月后開始,一年后結束,即解除權的有效期為一年。在這一年內都可以隨時通知開發商解除合同。超過一年期限的,則喪失了解除權(以其他理由如嚴重的質量問題而解除合同的除外)。且如若購房者在取得解除權后,開發商有催告購房者行駛解除權的,則解除權的有效期限縮短為三個月。
4、向法院起訴
開發商延期交房時,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賠償自己的損失,支付延期交房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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