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看現實中的“假離婚”案例,其根源主要在于“房子的那點事”。如今的房子早已經脫離了一般商品“有錢者買之”的屬性,而變成了一種“政策性商品”。何解?買者限購,賣者交稅。為此,一些市民為了滿足購房條件或者規避稅費而辦理“假離婚”,尤其是在大城市,甚至出現了一波轟轟烈烈的“離婚潮”。
1、規避“限購令”以滿足購房條件
2011年1月26日,國務院出臺房產“國八條”。對已擁有1套住房的當地戶籍居民家庭、能夠提供當地一定年限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當地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一定年限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要暫停在本行政區域內向其售房,此所謂“限購令”。但是需要明確的是“限購令”是以家庭為單位,如果具備經濟實力,家庭完全可以“變一為二”,可購買的房屋就可以“變二為四”。例如,夫妻雙方均具有本市戶籍,完全可以“假離婚”,每人購買兩套房屋后再復婚。
2、為規避稅費而“假離婚”
為了抑制房產投機,2013年2月20日,國務院又出臺了“新國五條”,一些地方政府為貫徹規定又制定了各自的實施細則,如北京市政府規定嚴格按個人轉讓住房所得的20%征收個人所得稅,出售五年以上唯一住房才可免征個稅。在此種規定下,一些家庭在出售房屋時為了滿足“滿五唯一”的條件,也不惜辦理“假離婚”。例如,一個家庭原有兩套滿五年的房屋,顯然并非唯一,為在出售時免交稅費,夫妻二人協議離婚,房屋一人一套,每套房屋分別滿足了“滿五唯一”的條件,待房屋出售后再復婚。
3、為了獲取拆遷收益而“假離婚”
實踐中,一些為了謀取拆遷利益而“假離婚”的現象也屢見不鮮。因為離婚后拆遷安置的權利人變成了兩戶,能夠拿到更多的拆遷安置款,甚至出現有些地方的村民為拆遷補償而“扎堆假離婚”。
當然,“假離婚”的原因還有很多,如轉移資產、逃避計劃生育政策等等,不一而足。
“假離婚”一般采取協議離婚的方式,但也不排除當事人為了達到“逼真”的效果采取訴訟離婚的手段。
“假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一旦領取結婚證后,他們的婚姻即告解除,雙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關系,不再有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均取得再婚的權利。因為婚姻的登記行為具有公示效力,無論其離婚登記是否屬于自愿和是否具有離婚的真實意愿,其離婚行為都屬有效。
債務人通過假離婚分割財產的手段逃避債務、規避法律的行為,屬無效民事行為的范疇。因為行為人的行為具有以下四個特征:
(一)意思表示不真實;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
這種民事行為從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并不需要等待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主張無效或者法院裁定無效,它是不附條件地當然無效。所以人民法院在審理或執行這類債務案件時,不應受這種虛假的民事行為(財產分割協議)束縛,更不能承認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應當依法將債務人原來的夫妻共同的財產清償共同債務。即該債務由債務人與原配偶共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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