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又同居,負心漢爭房
來源:大律師網 法律知識
時間: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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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訴稱原雙方本是,后經法院;楹笏ǚ课輾w原告所有,補償被告若干錢款。后雙方并未實際給付,并同居,但未辦理手續。被告訴稱,原告于離婚后無法養家糊口,遂接被告重新回家居住。被告為原告年幼女兒并為原告之母養老
訴稱原雙方本是,后經法院;楹笏ǚ课輾w原告所有,補償被告若干錢款。后雙方并未實際給付,并同居,但未辦理手續。
被告訴稱,原告于離婚后無法養家糊口,遂接被告重新回家居住。被告為原告年幼女兒并為原告之母養老送終,F原告又舊病復發,勾搭上有夫之婦,欲將被告趕出家門,天理不容。
法院審理后查明,被告只占用了二樓最東面的一間房屋,其余房屋并未使用和占用,廚房衛生間和樓道被告有使用,但被告從未更換過門鎖。本院現場查看時,原告自帶鑰匙陪同開門,系爭房屋一樓無人居住。
故法院認為,被告居住使用二樓其中一間房屋,并未占用其他房屋,原告在知被告無其他房屋居住的情況下,僅以雙方性格不合為由,要求被告搬離,明顯不符合社會的公序良俗和公共道德。故駁回原告的訴請。
本文關鍵詞: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