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起成功分割財產的離婚案件
來源:大律師網 法律知識
時間: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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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案情介紹:(女)與(男)系,由于被告長期賭博、不事勞動、打罵原告,2007年5月原告與被告,同時要求分割雙方的位于xx市xx區房屋一棟,該房屋兩層,建筑面積300多平方米。原、被告均系農民,于1991年8月,被告共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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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女)與(男)系,由于被告長期賭博、不事勞動、打罵原告,2007年5月原告與被告,同時要求分割雙方的位于xx市xx區房屋一棟,該房屋兩層,建筑面積300多平方米。原、被告均系農民,于1991年8月,被告共有三兄弟,原、被告結婚后與被告的父母及兩個兄弟一起生活,三兄弟未分家。1994年-1995年,被告的哥哥利用承包當地磚廠的便利,在xx市xx區建起相鄰的面積基本相等的三棟二層小樓。1997年11月被告三兄弟分家,三兄弟各分得一棟小樓。
對于原告要求分割在分家時夫妻二人分得的小樓,被告認為該房屋系其兄所建,歸其兄所有,不是夫妻,堅持不分給原告。
律師觀點:
本案是本律師親自辦理的案件,本律師本案中的原告。經本律師取證,該房屋因系農村房屋,尚未辦理,但證及建筑證都登記在被告名下,本律師到有關單位調取了土地證及建筑證的存根并向法院提交。
針對被告辯稱的該房屋系其兄所建,不是夫妻共有財產,本律師認為:該房屋建成于原、被告結婚后分家前,根據農村的生活習俗,兄弟未分家前就是一個大家庭,所有家庭成員的勞動收入都上交父母,由父母掌管,家庭成員的支出統一由父母支付,不是各人過各人的生活。因此,任何一個家庭成員的收入即為家庭的共同收入,任何一個家庭成員的所創造的財富即為家庭的共同財富,由此三棟房屋不是被告哥哥的,而是整個大家庭的共同財產。在兄弟分家時,已將其中一棟房屋分給原、被告,該房屋就是原、被告的共有財產,原告有權分得其中的一半。
鑒于原、被告任何一方都沒有能力支付給另一方現金補償,本律師再三請求法院對房屋進行實物分割(按面積分割),以使原告真正能夠得到財產。
法院判決:
法院采信了本律師的代理意見,認定上述房屋為原、被告的夫妻共有財產,并到實地進行了丈量,分別以第一層和第二層的中心線為界,對整棟房屋按面積進行了分割,原告分得了第一層和第二層各一半的面積。
點評:
本案的突破口在于分析農村生活的習俗,不要拘泥于房屋是被告的哥哥所建這一事實,首先把該項財產定位于家庭共有財產,再定位于夫妻共有財產,原告就有權分割了。律師要善于從對自己不利的事實和證據中跳出來,選準一個有利的角度,確定對自己的有利的方案,案件才會勝訴。